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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不能开办公用品了!这个中秋节公司买了几张购物卡你是怎么入账的?

作者:海子 日期:2017/9/28 22:08:04 信息来源:

  马上要过中秋节了,我公司安排办公室人员去超市购买了10张面值为1000元购物卡,共计10000元,也取得了超市开具的普通,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栏“不征税”,请问我公司财务人员如何入账?

  (1)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无法取得专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普通,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普通,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

  购物卡用来促销随机发放,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缴纳。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缴纳,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普通,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的凭证,留存备查。

  2.财税〔2011〕50号文,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机会,个人的获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回复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进行税前扣除。

  4.根据《征管法》,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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