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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朋友借款5万元以投到公司为由拒还

作者:海子 日期:2015-10-26 15:23:27 信息来源:

  本报讯(通讯员冯海燕)近期,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原告罗某借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另查,被告将借款以张某某的名字投到某公司,张某某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张某以该借款投资到公司为由,拒不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罗某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到法律,被告应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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